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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章程

河南省土木建筑学会章程

 (2019年12月21日河南省土木建筑学会第八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河南省土木建筑学会(简称:河南土建学会),英文名称为 Henan Civil Engineering and Architecture Society(缩写为 HNCEAS),以下简称“本会”。

本会住所设在河南省郑州市。

第二条  本会是由河南省内从事土木建筑领域(包含但不限于科研、教育、开发、生产、管理、应用和服务的)科学研究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省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拥有独立法人资格,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

第三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河南省科学技术协会。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会在具体业务上接受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中国土木工程学会、中国建筑学会的指导。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宗旨是,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引领,团结和组织全体会员及省内土木建筑领域科技工作者,牢记初心、践行使命,认真履行为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为振兴河南、中原更加出彩的职责,促进提升土木建筑科学技术水平,促进提升土木建筑科技工作者专业水平,促进提升土木建筑科学技术与经济建设相结合,促进普及与推广土木建筑科学技术知识,促进提升全民健康水平,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做出贡献。

本会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崇尚科学道德,弘扬社会正气。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开展学术交流,组织召开学术会议,促进学科高质量发展。

(二)支持科学研究,研究制定团体标准,接受委托,承担或参与国家、地方、行业、企业等方面的技术标准制定、科研课题研究开发,承担科技项目、工程项目、科技研究或推广应用成果的科技水平评估、评价、鉴定和科技人员学术水平评估等相关业务,促进科学技

术成果的转化,推广先进技术。

(三)开展科技咨询、科技服务及科技论证,举办科技展览,发挥智库作用,为政府、企事业单位或其他有需求的组织机构的科技攻关、创新发展,提供科技论证、研究建议。

(四)开展科技人员继续教育、知识更新、技术培训等工作,为会员和科技工作者技术水平、学术水平提高提供服务。

(五)开展优秀科技成果、学术论文、工程项目、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及其推广应用成果的评估鉴定与推荐应用工作,托举人才特别是青年科技工作者,为会员和科技工作者申报高层阶的学术荣誉、科技奖励、科研项目提供服务。

(六)编辑出版学术刊物、学术著作、学术论文集、专业音像制品和科普读物,传播科技信息。

(七)组织会员和科技工作者就行业发展的焦点、热点、难点问题向党和政府提出科技建议,反映会员和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合理诉求,促进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维护会员和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八)完成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并符合以下会员条件者,均可申请入会。

一、个人会员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入会。

(一)具有工程师、建筑师、讲师、助理研究员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职务),或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土木建筑领域科技工作者,或取得土木建筑行业注册职业资格。

(二)高等学校本科专业毕业、从事土木建筑技术工作五年及以上,具有相当学术水平和实践工作经验的科技人员。

(三)非高等学校本科专业毕业,从事土木建筑工作七年以上,具有相当学术水平和实 践工作经验或有重大贡献的科技人员。

(四)热心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并从事专业工作的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

二、单位会员

凡在土木建筑领域具有一定影响,且有加入本会意愿的组织机构(单位)均可申请入会,成为本会单位会员。作为单位会员的代表人(其本人须是本会个人会员)担任本会理事的所在工作单位,须是本会单位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申请者有加入本会的意愿,自愿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经秘书处进行资格审查,确认符合会员条件者,经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组织工委”)审核批准后,由本会秘书处办理注册登记、会费缴纳等手续,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本会会员证由秘书处统一设计、制作。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个人会员

(一)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二)对本会工作有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有关活动;

(四)优先取得本会有关学术资料;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单位会员

(一)其代表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二)对本会的工作有知情权、建议和监督权;

(三)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有关活动;

(四)优先取得本会有关学术资料;

(五)可要求本会优先提供技术咨询;

(六)可要求本会协助举办各类培训班等;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个人会员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所委托的工作;

(四)积极本会组织的各项有关活动;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二、单位会员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接受并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积极组织本单位会员及员工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有关活动,协助开展学术交流和科学普及活动;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积极在本单位及相关单位发展个人会员,并协助本会做好本单位内个人会员工作。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经组织工委审核认定,上报理事长工作会议批准、必要时可提交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可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

(一)会员退会自由,但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二)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秘书处报送组织工委核定,视为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1.不按时注册缴纳会费;

2.连续2年没有参加本会活动;

3.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4.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三)会员自愿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五条 本会受中国建筑学会、中国土木工程学会的委托,向其推荐资深会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发展方针及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和监事选举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八)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5 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河南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核,经河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应当提前15天将拟任负责人、会议议题在学会网站、微信公众号向会员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十八条 理事会或本会三分之一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的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其他决议,须经到会的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有效票数的半数以上。

第二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由单位会员单位的代表担任的理事由该单位的负责人担任。当单位会员单位需要调整担任理事的代表人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会;本会核准后亦应以书面形式回复单位会员单位。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决定增补、变更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确定法定代表人人选;

(四)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五)研究审议换届工作事宜,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六)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七)选举和罢免负责人;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重大业务活动、大额财产处置以及重要涉外活动;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每届任期为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理事如2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本会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有效票数的三分之二。

本会秘书长的聘任,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票数通过。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任期相同。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五、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 4 次无故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本会负责人,是指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第三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总数为 5~13 人。负责人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且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本会的负责人不得具有近亲属关系;

(七)无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会的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三)曾在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或者曾在被取缔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取缔之日起未逾 3 年的;

(四)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前款规定选举或者任命的负责人无效。

第三十五条 本会负责人年龄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河南省科协审查同意并报河南省民政厅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工作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工作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七条 本会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完成理事长交办的事项。

第三十八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负责人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并报河南省科协审查同意,经河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九条 本会被罢免或卸任后的理事长,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理事长被罢免或卸任后的 20 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前任理事长无正当理由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经本会出示理事会决议及有关证据,可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十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担任。

因特殊情况确需由副理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时,则应由理事长提名,经理事长工作会议研究,决定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副理事长;当理事长不提名或理事长空缺时,应由三位及以上副理事长共同提名、经理事长工作会议研究,决定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副理事长。

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的理事长或经理事长工作会议决定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的副理事长,须报呈河南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并经河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本会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一条 本会施行理事长工作会议制度。理事长工作会议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组成。

秘书长、副秘书长列席理事长工作会议。

第四十二条 理事长工作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三条 理事长工作会议决定本会以下事项,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三)决定设立本会分支机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

(四)审定、聘任分支机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负责人;

(五)领导、指导(检查、推动)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审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审定学会年度活动计划;

(八)审核、监督本会经费使用情况;

(九)向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十)其他需理事长工作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

第五节 办事机构及其负责人

第四十四条 本会设一名秘书长,为专职。

(一)专职秘书长的聘任

1.拟聘担任本届专职秘书长者,须是本届已当选的副理事长。

2.由理事长提出拟聘担任本届专职秘书长人选,经理事长工作会议审核通过后,由理事长聘任、颁发聘书,对理事长负责。

(二)秘书长在本会理事长领导下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理事长交办的工作,执行理事长工作会议决议。

2.组织编制本会年度工作计划草案、财务预算与决算报告,提交理事长工作会议审议。

3.组织实施已批准的本会年度工作计划。

4.提出拟聘副秘书长人选,交理事长审核批准后方可上岗;负责领导副秘书长开展日常工作。

5.协调、指导本会各分支机构、直属工作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6.代表本会对外联系,处理相关日常事务。

7.负责本会日常运行管理,领导本会办事机构(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签署一般性文件。

8.制定本会办事机构(秘书处)、实体机构的工作岗位及相应工作职责等内部管理制度,拟定专职工作人员聘用条件与薪酬待遇,负责招聘各工作岗位专职工作人员,提出经初步考核后拟录用的各工作岗位专职工作人员名单,报理事长批准后,方可录用入职。

9.处理本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五条 本会设 1~4名副秘书长。

(一)副秘书长的聘任

1.拟聘担任本届副秘书长者,须是已当选的本届理事。

2.由秘书长提出拟聘担任本届副秘书长人选,经理事长审核批准后,由秘书长聘任、颁发聘书。

(二)副秘书长在秘书长领导下开展工作,执行秘书长交办的工作。 (三)根据工作需要,由秘书长决定所聘副秘书长的岗位性质、工作职责及薪酬待遇。

第四十六条 负责本会日常运行管理的秘书处为本会实体性办事机构,施行职业化管理。

(一)秘书处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专职工作人员若干人。 (二)秘书处日常工作施行秘书长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三)秘书处工作岗位设置及相应工作职责、业绩考核办法、专职工作人员聘用条件与薪酬待遇等按理事长工作会议批准的管理细则施行。

第六节 监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相同,可以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

第四十八条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由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理事长工作会议,并对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理事长工作会议决议的事项提出质询和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十条 监事会发现本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须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十一条 本会监事会的选举办法、职责、权力、义务及工作方式由《河南省土木建筑学会监事会工作条例》予以规范。《河南省土木建筑学会监事会工作条例》由会员代表大会依据本会章程制定(修改)。

第七节 分支机构

第五十二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工作机构,但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

第五十三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工作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另行制定章程,其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一)本会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须经本会理事长工作会议审议通过,并及时向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河南省科学技术协会和登记管理机关河南省民政厅备案。

(二)本会各分支机构、工作机构开展活动,须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且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三)本会各分支机构、工作机构不得在其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工作机构。

(四)本会各分支机构、工作机构的财务、账户纳入本会统一管理。

(五)本会分支机构实行委员制。由委员会民主协商推选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常务委员,组成常务委员会。委员会每届任期 5 年。

(六)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各分支机构、工作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四条 本会各分支机构、工作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负责人选举办法、职责、权力、义务及工作方式由《河南省土木建筑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工作条例》予以规范。《河南省土木建筑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工作条例》由会员代表大会依据本会章程制定(修改)。

第八节 名誉职务及其他

第五十五条 曾任本会理事长或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或学术威望高、影响大的国内著名专家、学者,经当届理事会讨论通过,可聘请担任本会名誉理事长;曾担任本会副理事长或对本会有重大贡献的常务理事或学术威望高、影响大的国内著名专家、学者,经当届理事会讨论通过,可聘请担任本会顾问。

第五十六条 本会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 20 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十七条 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工作会议按照《河南省土木建筑学会理事会工作条例》的规定工作。

第五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工作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成书面文件,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

第五章 党的建设、廉政建设、诚信自律建设

第五十九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及有关规定建立党委。本单位上级党组织是中国共产党河南省住房及城乡建设厅机关委员会。

第六十条 本会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开展组织活动,按期进行换届选举,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的指导。

第六十一条 本会严格执行社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有关规定和诚信自律承诺制度,主动签署自律承诺书并向社会公开,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对社会承诺事项的兑现。

第六十二条 本会为明确廉洁诚信建设责任,由会员代表大会根据党的十八大、十九大精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本会章程,制定(修改)《河南省土木建筑学会廉洁诚信自律公约》,规范行为。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六十三条 本会于每年 5 月 31 日前,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参加年度检查,并向社会公开。

第六十四条 本会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

(一)本会的基本情况;

(二)本会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情况

(三)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情况

(四)人员和机构变动情况;

(五)财务会计报告;

(六)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信息。

第六十五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及捐赠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公开。

第七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原则

第六十六条 本会的财产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服务收入;

(五)存款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六十七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按照本会章程的规定,向会员收取会费,并由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河南省土木建筑学会会费标准及会员管理办法》。

第六十八条 本会财产(含合法的业务收入)用于为会员服务、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活动的开展和本会事业发展、行政办公支出及专职人员的薪酬支出,不得作为红利分配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十九条 本会接受捐赠、资助。

(一)捐赠、资助财物的期限、方式和用途必须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本会接受的捐赠、资助,应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用途,依法合规使用。

(三)本会接受捐赠、资助及其使用情况,应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河南省科学技术协会和登记管理机关河南省民政厅报告。

(四)本会不接受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违反社会公德的捐赠、资助。

第七十条 本会财产管理。

(一)本会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定严格的本会财务管理制度,制定财务会计报告,健全内控机制,规范使用票据,接受财政部门和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的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二)财产来源于国家资助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接受审计机关监督。

(三)本会财务收支全部纳入本会开立的银行账户,不使用其他组织或者个人银行账户。

(四)本会招聘具有专业资格的财会人员或委托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本会财产进行管理。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接受审计,并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七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或更换主管财务领导前,都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七十二条 本会全部资产及其增值均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七十三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薪酬和保险、福利待遇,按本章程第四十六条执行。

第八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七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 30 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七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向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七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附则

第八十条 本会标志由组织标志与中文会名共同构成,图样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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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志主体元素,是两个相对放置的斗拱剪影图案,共同组合成“中”字;会名字体,由《营造法式》中掇字组成;主色,为中国古建用大漆朱砂红。本会标志,显示鲜明的行业属 性,体现深厚的文化内涵,突出深厚地域历史文化积淀,彰显本会秉初心赓续传统,担使命开创未来的立会宗旨。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八十二条 每年 5 月最后一周的周六为“河南省土木建筑学会会员日”,旨在结合当年“全国科技工作者日”(每年 5 月 30 日)活动主题与各项中心工作,同步开展相应活动,以实现为会员服务的宗旨和职责。

第八十三条 条本章程经本会第八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河南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 本会会徽由段建强博士设计。


关于河南省土木建筑学会

河南省土木建筑学会是由全省土木建筑领域科技工作者及有关单位自愿结成的、经省民政厅批准、登记成立的全省性、公益性、专业性和非营利性的科技类学术性社会团体,拥有独立法人资格;主管单位为河南省科学技术协会,接受省民政厅监督管理,业务上接受中国土木工程学会、中国建筑学会、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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