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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土木建筑科学技术奖·优质工程奖

发布时间:2016-11-30

河南省土木建筑科学技术奖·优秀工程奖评审管理办法

  (2016年11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科技创新战略,提高工程建设水平,促进先进科技成果应用于工程实践,鼓励建设施工企业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走质量、科技创新效益型发展的道路,创造优秀的土木工程,在河南省科学技术协会支持下,设立“河南省土木建筑科学技术奖·优秀工程奖”(以下简称“优秀工程奖”)。

  第二条 “优秀工程奖”是我省土木建筑工程领域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科技创新最高荣誉奖,每年评选一次。

  “优秀工程奖”的评选工作由河南省土木建筑学会(以下简称“本会”)主办、河南省土木建筑学会工程质量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质量专委会”)承办。

  “优秀工程奖”评选活动接受河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监督和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指导,评选结果报送省科协备案。

  第三条 “优秀工程奖”的评选对象为我国施工企业在河南省境内承包施工的或我省施工企业在国内外承接施工的、建成并已投入使用、其质量和科技创新达到省内一流水平的各类建设工程,主要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含给排水、燃气热力工程、园林工程)、桥梁工程(含公路、铁路及城市桥梁)、隧道及地下工程、公路及场道工程、工业设备安装工程及铁路、交通、水利、电力等专业工程、特种工程(含防护工程、核工程、航空航天工程、管道工程)。

  第四条 “优秀工程奖”的评选活动的申报、推荐、评审与评定。

  (一)参评“优秀工程奖”的工程项目由施工企业自愿申报。

  (二)凡工程所在地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县(市)成立有土木建筑学会(或建筑学会、土木工程学会,下同)的,须经当地土木建筑学会推荐;没有成立土木建筑学会的,须经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直有关厅局推荐。

  (三)铁路、交通、市政、水利、电力等行业的建设工程由其行业主管部门推荐。

  (四)“优秀工程奖”专家评审委员会由河南省土木建筑学会组建,以“公平、公正、公开”和“科学、客观”为原则,对工程竣工资料和实体工程质量进行综合评审,择优选送“河南省土木建筑科学技术奖评定委员会”审核评定。

  第二章 申报评选工程规模

  第五条 符合下列规定范围要求的工程,均可参与申报评选。

  (一)民用建筑工程

  1. 有150间以上客房的旅游业工程、3000个座位以上的体育馆、20000个座位以上的体育场、1000个座位以上的影剧院或礼堂,单体建筑面积在8000平方米以上公共建筑或商住工程,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多层、小高层及高层住宅工程;

  2. 总建筑面积在60000平方米以上(含60000平方米)、配套设施齐全并能正常投入使用的整体民用建筑群;

  3. 建筑面积在1500平方米以上的古建筑重建或修缮工程;

  4. 小型单体类工程:可按20栋以上(含20栋),累计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0平方米的规模组团申报。

  (二)工业建筑及设备安装工程

  1. 辅助配套功能齐全单体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生产厂房、仓库;

  2. 辅助配套功能齐全建筑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的整体工业建筑群;

  3. 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相对独立的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或一条完整生产线。

  (三)市政工程

  省内城市规划区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地铁、污水处理厂、水厂、给水系统、排水系统,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防洪、垃圾处理厂(场)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园林绿化工程。

  (四)交通工程

  1. 新建、改建的标准达到二级以上,全长在20公里以上的公路工程;

  2. 新建、改建的全长400米或单跨90米以上的独立大桥;

  3. 长60米、500吨级以上内河港口码头工程;长80米、1000吨级以上的沿海码头工程;

  4. 通航能力在100吨以上的船闸。

  (五)电力工程

  1. 发电厂(站):单机容量135MW以上;

  2. 水电站:总装机容量25MW以上;

  3. 变电站:电压等级220KV以上;

  4. 输电线路,电压等级500KV以上,线路长15公里以上,造价1亿元以上;

  5. 新能源:光伏、风电、生物质能发电工程。

  (六)铁路工程

  1.新建铁路单线干线连续长度20公里以上;双线铁路连续长度15公里以上的线路综合工程;

  2.新建铁路客运专线、高速铁路综合项目的独立施工标段;

  3.新建、改建铁路区段站,编组站,大型独立客、货站;

  4. 改建铁路(含增建二线)电气化或单独立项的通信信号、电力工程长度50公里以上或一个区段(含两端区段站);

  5.全长2000米以上的单线隧道、1000米以上的双线隧道。

  (七)水利工程

  工程规模为总库容量在2500万立方米及以上水库的主体工程或造价在3000万以上的水利工程。

  (八)煤炭工程

  1.矿建工程:立井工程量不少于400米;斜井工程量不少于600米;平硐工程量不少于800米;井底车场、硐室及大巷等工程投资额不少于1200万元;

  2.土建工程:投资额不少于1200万元;

  3.机电安装工程:投资额不少于1000万元。

  (九)其他工程

  1. 采用新结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对发展国民经济有重大意义的工程;

  2. 具有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工程质量优质,具有代表性、标志性、特殊纪念意义的工程。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凡申报“优秀工程奖”者必须是河南省土木建筑学会的团体会员单位,并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国家验收标准和有关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环境保护和消防的有关规定。

  (二)工程竣工验收程序合法,建筑、市政工程等已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并已投入使用一年,运行情况良好。铁路、交通、水利、电力、煤炭等专业工程必须竣工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运行情况良好。

  (三)在勘察、设计、施工以及工程管理等方面有所创新(尤其是自主创新),整体水平达到省内同类工程领先水平。

  (四)体现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成果,有一定的科技含量、规模和代表性。

  (五)已获得所在地市或本行业(建筑、铁路、交通、水利、电力等)部门优质工程奖(含优质结构奖)。(以下简称市级或省行业部门优质工程奖)

  (六)满足安全及使用功能要求,并有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使用单位、专业部门对该工程的质量评价意见。

  (七)工程技术资料真实完整,符合行业相关管理规定,能反映工程施工质量控制过程。

  第七条 申报“优秀工程奖”的承建、参建、监理单位及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承建、参建、监理单位分别为独立法人,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分别为相应单位的注册建造师和注册监理工程师,同时应是河南省土木建筑学会团体会员单位的会员代表。

  (二)承建单位是申报工程的总承包施工单位或工程中标通知书列明的施工单位联合体;对于大型建设项目,两家以上(含两家)企业分别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并分别完成了20%以上的建筑安装工作量的,可由相关企业共同申报。

  (三)参建单位是工程合法分包的单位,每个参建单位所完成施工部分的工作量必须达到申报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总价20%以上。

  第八条 群体工程申报“优秀工程奖”的,由完成工程量最多的施工企业作为承建单位进行申报;若群体工程由多家施工企业分别承建相同工程量,则由建设单位进行申报,并可由建设单位从承建单位中选定不超过3家施工企业作为参建单位进行申报。

  第九条 申报工程参与人员:

  (一)施工单位3人;

  (二)建设单位2人;

  (三)监理单位2人;

  (四)监督单位3人;

  (五)大型工程可适当增加。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不得列入评选范围:

  (一) 违反法定建设程序的工程;

  (二) 将工程转包或将工程违法分包的;

  (三)不符合国家验收标准的工程;

  (四)违反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的工程;

  (五)施工期间发生过较大质量责任事故或因事故造成永久性质量缺陷及有质量隐患的工程;

  (六)未按设计要求完成全部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

  (七)竣工后被隐蔽难以检查的工程;

  (八)保密工程;

  (九)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工程;

  (十)未获得市级或省行业部门优质工程奖的工程。

  (十一)工程技术资料未采用现行的《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的工程。

  第四章 申报资料

  第十一条 申报“优秀工程奖”所需提供的资料内容:

  (一) “优秀工程奖”申报书;

  (二)《规划许可证》及建设批件(指立项批件);

  (三)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四)《施工合同》(含参建单位的分包合同)、《注册建造师证书》、《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的复印件;

  (五)《施工许可证》的复印件;

  (六)《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设计单位质量检查报告》和《勘察单位质量检查报告》的复印件;

  (七)《环评验收报告》的复印件;

  (八)消防部门出具的准许使用文件;

  (九)《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节能专项验收报告》的复印件;

  (十)《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的复印件;

  (十一)市级或省行业部门优质工程奖证书或其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十二)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出具无拖欠农民工工资和分包单位工程款的证明资料;

  (十三)住宅工程提交不少于总户数80%以上的有效质量回访调查表;

  (十四)反映工程概况、质量状况及工程特点的文字资料和照片15-20张;

  (十五)包含上述资料电子版内容的U盘一个。

  第十二条 申报“优秀工程奖”所需提供资料的要求:

  (一)“优秀工程奖”申报表一式二份,独立装订;

  (二)其他资料一式一份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

  (三)各地区申报的工程,由各推荐单位核对资料原件,并在复印件上盖印章及签名确认与原件相符;

  (四)河南省土木建筑学会质量专委会对申报工程所获得的市级或省行业部门优质工程奖的原件进行核对;

  (五)申报资料必须准确、真实,提供的文件、证明和印章等必须清晰,易于辨识;

  (六)申报表中承建单位、参建单位及相关单位必须加盖单位印章;

  (七)申报资料所用纸张规格一律为A4。

  第五章 申报程序、复查与评审

  第十三条 “优秀工程奖”每年评选一次。本会委托质量专委会依据本办法组织专家对被推荐工程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和复查。

  第十四条 “优秀工程奖”的申报程序:

  (一)各地申报的参评工程,由推荐单位组织同行业专家进行资料的初审和工程实体质量检查。

  (二)铁路、交通、水利、电力等行业申报的参评工程,由上述行业的相关部门组织同行专家进行资料初审和工程实体质量检查,择优统一推荐申报。

  (三)受理申报的具体时间,以本会当年文件为准。

  第十五条 被推荐工程经初审合格后进行现场复查。由本会根据工程的数量组织若干专家组,对申报工程进行综合技术资料和工程实体质量检查,并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六条 实体工程检查方式和内容:

  (一)听取承建单位工程施工和质量情况介绍;

  (二)听取使用单位对工程质量的评价意见;

  (三)查阅相关工程资料;

  (四)实地查验工程实体质量;

  (五)复查组在每地区(部门、市)进行工程实体质量检查结束后,对申报工程的质量情况进行讲评,但不公布复查结果。

  (六)复查组向评审委员会汇报复查情况,提出推荐意见,并提交书面复查报告。

  专家组根据检查的情况提交书面评审报告。本会评审委员会对申报工程进行综合评审,经本会评定委员会最终评定获奖工程,上报省住建厅、省科协备案。

  第十七条 本会组建的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从河南省工程质量专家库、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专家库、“优秀工程奖”评选专家库(由质量专委会负责设立)中按照回避原则随机抽取,对复查组推荐的工程进行综合评选后确定获奖工程。

 第六章 表彰

  第十八条 本会向获得“优秀工程奖”的承建、参建、监理等单位及承建单位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授予获奖证书和个人荣誉证书。

  第十九条 对获奖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公布。

  第二十条 获奖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和直接做出贡献的人员,可将获奖业绩记入档案,作为考核、晋升的参考。

  第二十一条 在获得“优秀工程奖”的项目中,择优推荐为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候选工程项目。

  第七章 评审纪律

  第二十二条 申报单位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向评审专家及工作人员馈送贵重物品和货币。违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消申报及获奖资格的处罚。

  第二十三条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县(市)成立有土木建筑学会(或建筑学会、土木工程学会)、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直有关厅局、有关专业单位必须严格把好初审关,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严肃认真,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借评审工作便利收受申报单位馈送的贵重物品和货币。违者,将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取消该市(专业部门)全部或部分工程项目的申报资格的处罚。

  第二十四条 参与“优秀工程奖”评审的专家和工作人员必须秉公办事、行为规范、保守秘密、廉洁自律。违者,将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取消参与评审的资格,并将违纪行为通知其单位。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复制“优秀工程奖”获奖证书、个人荣誉证书,奖杯。违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评审结果公布后,如发现获奖工程与获奖条件不相符,本会将组织专家对工程进行复查鉴定,并有权做出取消该工程获得的称号、收回获奖证书的决定,并报省科协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土木建筑学会负责解释。


关于河南省土木建筑学会

河南省土木建筑学会是由全省土木建筑领域科技工作者及有关单位自愿结成的、经省民政厅批准、登记成立的全省性、公益性、专业性和非营利性的科技类学术性社会团体,拥有独立法人资格;主管单位为河南省科学技术协会,接受省民政厅监督管理,业务上接受中国土木工程学会、中国建筑学会、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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