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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土木建筑科学技术奖·建筑设计奖

发布时间:2017-10-31来源:基础平台 投稿人:系统管理员 审批人:1 核发人:1

河南省土木建筑科学技术奖

建筑设计奖申报及评审办法(试行)

(2017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奖项设置

第一条 为进一步倡导全省广大土木建筑设计工作者的创新精神,提高土木建筑工程设计水平,推动土木建筑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为中原经济区建设服务,河南省土木建筑学会决定设立“河南省土木建筑科学技术奖建筑设计奖”(以下简称“建筑设计奖”)。

第二条 “建筑设计奖”是我省建筑设计领域最高科技荣誉奖项之一,该奖每年举办一次。奖项分为“一等奖”、“二等奖”及“三等奖”三个等级,每届评选根据申报项目的情况具体确定获奖比例。

第三条 评选范围:

1、已建成并投入使用满一年的公共建筑与民用建筑设计;

2、在建或未建的公共建筑与民用建筑优秀方案设计(建筑创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报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建设工程管理相关法规,具有一定的建设规模。

2、竣工验收合格,投入使用一年以上,运行情况良好。其中,已经通过施工图审查的拟建项目的建筑方案设计也可以申报,申报时应提交规划管理部门的规划设计条件。

3、申报主体可以是项目设计机构或者建设单位、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可联合申报。申报时应由河南省土木建筑学会各专业委员会(分会)、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县土木建筑学会、团体会员、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对项目进行推荐、预审。

4、申报时须按顺序注明主要设计人员及其负责的工作内容。主要设计人员数:一般项目不宜超过7人、大型项目不宜超过:12人、超大型项目不宜超过16人。

第五条 申报项目还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能体现建筑的适用、经济、美观之间相互关系和谐和绿色建筑设计理念。

2、在理论或设计实践上有所创新和发展。

3、在设计中解决了较大的技术难题。

第三章  申报资料

第六条 申报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建筑设计奖申报书》3份。

(1)《建筑设计奖申报书》须由申报单位填写;

(2)推荐单位必须在《建筑设计奖申报书》签署预审意见或推荐意见;

(3)多方合作完成的项目须提交合作各方共同签署的申报协议,并应明确各方在项目中的工作内容、权力和义务,且承诺接受本办法设定的各项条款。

(4)提供与纸质文本相对应的用U盘存储的电子文档。

2、优秀项目设计,除上述资料外还应报主要施工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报告(1份)以及项目本专业及相关图纸资料(含实景照片)1套,装订为A3图册,并附光盘(或U盘)存储的电子文档。

3、优秀方案设计,按方案文本深度装订成A3图册。

第七条 申报材料还需有每届申报评奖通知中要求的相关内容。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八条 申报材料提交程序应以当年文件为准,并按当年申报评奖通知中规定的时间提交。

第五章  评审原则

第九条 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十条 评审标准可依据以下条款进行综合评定:

1、在体现适用、经济、美观的建筑方针方面(显著、较好、一般)。

2、建设项目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体现在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方面(显著、较好、一般)。

3、在设计构思和技术创新方面(达到国际领先/先进、国内领先/先进、省内领先/先进)。

4、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开发和应用,体现在节地、节水、节能、节材、保护生态环境实用价值方面(优秀、较好、一般)。

5、在设计水平方面的社会评价(很好、良好、一般)。

第十一条 每个申报项目需缴纳评审工作成本费,数额以当年通知为准。

第六章  评审委员会

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分为评审委员会和审定委员会。

1、评审委员会由5~7位专家组成。专家由本会所属各相关分支机构(分会、专委会、工委会、研究中心等)推荐,必要时可聘请部分省外专家,经学会审核批准。

2、审定委员会由学会领导和学会聘请的各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

3、每届评审委员会委员应适度更新,一般在30%左右。

第十三条 申报项目的设计人员不得担任评委。一般情况下,推荐人不得担任评委,若推荐人担任评委,在评选本人所推荐的项目及本单位项目时应予回避。

第七章 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对申报项目的预审报告(推荐意见)进行评审,确定各项目授奖等级,并形成评审报告(意见)。

评审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可对拟授奖项目进行实地考察。

第十五条 审定委员会对初评报告进行复审,确定各项目授奖等级,并形成审定报告。审定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可对拟授奖项目进行实地考察。

第十六条 拟授奖项目应在学会官网等媒体向社会公示。评奖结果由河南省土木建筑学会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奖励

第十七条 授予获奖项目河南省土木建筑科学技术奖建筑设计奖证书;可按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奖励计入项目所在单位项目投标、资质审查等的业绩。

第十八条 授予主要设计人员获奖证书;可按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奖励计入其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工作考核等的业绩。

第十九条 河南省土木建筑学会推荐获奖项目参加中国建筑学会、中国土木工程学会相应奖项的评选。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的解释、修改权属河南省土木建筑学会。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河南省土木建筑学会

河南省土木建筑学会是由全省土木建筑领域科技工作者及有关单位自愿结成的、经省民政厅批准、登记成立的全省性、公益性、专业性和非营利性的科技类学术性社会团体,拥有独立法人资格;主管单位为河南省科学技术协会,接受省民政厅监督管理,业务上接受中国土木工程学会、中国建筑学会、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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